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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97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林信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苗簡字第978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553號),經本院改用簡易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一字起子壹支、鐵鎚壹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引用之。

二、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項。

㈡刑法第321 條第3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全文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978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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