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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柳章峰許蓓雯林大為

原告
東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華
破產管理人
劉國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被告
謝玉貞

上列被告謝玉貞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98年度訴字第87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其中關於被告被訴業務侵占逾新臺幣(下同)273 萬元部分,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惟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罪之刑事部分,既經本院判決有罪,而原告又主張其所受損害與「被告偽造有價證券」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第2 頁),則原告對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方面請求之金額共45,515,581元,究有無理由,即待審認,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林大為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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