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1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10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踰越牆垣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並與如附表編號⒉所示業經減刑之共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所減得之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踰越牆垣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⒈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⒉所示之共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業經本院98年度苗簡字第9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罪 名│ 踰越牆垣竊盜 │共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 │ │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 │ │刑2 月。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第306條第1 項 │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 款││ │ │、第79條第1項。 ││ │ │修正前刑法第216、214條 │├────────┼────────────┼────────────┤│犯 罪 日 期│ 91年10月2日 │ 90年10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1│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及案號 │年度偵字第3953號 │年度偵字第5073號 │├───┬────┼────────────┼────────────┤│最 後│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事實審├────┼────────────┼────────────┤│ │案 號│91年度苗簡字第1018號 │98年度苗簡字第996號 ││ ├────┼────────────┼────────────┤│ │判決日期│ 91年11月29日 │98年12月22日 │├───┼────┼────────────┼────────────┤│確 定│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判 決├────┼────────────┼────────────┤│ │案 號│91年度苗簡字第1018號 │98年度苗簡字第996號 ││ ├────┼────────────┼────────────┤│ │確定日期│92年1月27日 │99年3月18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已減刑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業經本院98年度苗簡字第││公權期間 │ │996號減刑) │├────────┼────────────┼────────────┤│附 註│苗栗地檢92執字第298號 │苗栗地檢99執字第137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