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交簡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苗交簡字第259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2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已有1 次酒後駕車,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詎其仍未能記取教訓,於緩起訴期間再犯本罪,顯見其自制力甚低,及為警查獲時之酒精濃度值、酒後行駛之時間、路段、未肇事產生實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二)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1245號被 告 甲○○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苗栗縣公館鄉鶴岡村6鄰鶴岡172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9年1月31日晚上6時許起,在苗栗縣公館鄉苗128 線「秀玲小吃店」飲用酒類過量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猶於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81-DMK 號重型機車上路。迨於同日晚上7 時40分許,行至苗栗縣銅鑼鄉中平村「中平大橋」上時,因體內酒精成分作用影響致意識不清而失控摔倒於地。甲○○經送往苗栗縣苗栗市衛生署苗栗醫院救治,經該院抽取血液檢測其體內血液酒精濃度值達每分升147毫克,換算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735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依下列證據,被告甲○○所涉公共危險犯行可堪認定: (一)被告甲○○之自白。 (二)(苗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衛生署 苗栗醫院檢驗科一般生化學檢查檢驗結果)。 (三)採證照片4張。 (四)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檢 察 官 張 文 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書 記 官 林 咨 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