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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106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苗簡字第1068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傳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4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傳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詎猶未能斷絕毒癮,顯見其改善之能力薄弱,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承認犯行之態度、施用毒品侵害個人、家庭、社會、國家所生之危害,併參酌被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毒偵字第1464號
    被      告  劉傳文  男  3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公館鄉○○村○○鄰○○街35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劉傳文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再送強制戒治,於民國97年2月13日戒治完
    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7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詎仍未戒除毒癮,於上述戒治完畢釋放後5年內
    ,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8月24日17時40分
    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施用甲基
    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涉竊盜案件為警查獲,並經其同意接
    受採尿送驗而偵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3聯、苗栗
    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及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原始編號99A325
    號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二)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全國
    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被告於上述戒治完畢釋放後5年
    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之事實。被告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檢察官  黃智炫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穎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1068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