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87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苗簡字第875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92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二)被告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民國98年8月10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之後,猶未能斷絕毒癮,顯見其改善之能力薄弱,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承認犯行之態度、施用毒品侵害個人、家庭、社會、國家所生之危害,併參酌被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毒偵字第929號
被 告 甲○○ 男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苗栗縣大湖鄉武榮村3鄰坑美寮27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
95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民國98年8月10日執行完畢
。且於此之前即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本署檢察官於
97年7月11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2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猶不知悛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97年7月11日起算)5年內之98
年12月21日5、6時許,在苗栗縣大湖鄉武榮村 3鄰坑美寮27
號之住處,以將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頭(未扣案)內,並以
火加熱燒烤後使成煙霧,再以口、鼻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
級毒品 1次。嗣於98年12月21日11時許,因警通知至警局施
以列管毒品人口採尿送驗後,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案之證據清單臚列如下:
㈠被告甲○○99年5月12日及同年8月23日分別於警詢及本署偵
訊時之自白─證明被告坦承確有於前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
品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
㈡苗栗縣警察局苗栗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影本及列管
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各 1份─證明被告於98年
12月21日11時許為警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編號:HZ00000000
000),係被告親自排放之尿液,被告身體之代謝物。
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99年1月7日尿液
檢驗報告1紙─證明被告為警所採集之編號HZ00000000000號
尿液,經送請檢驗後,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
㈣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本署97年
度毒偵字第235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證明被告前曾因初犯
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並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
放後,由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施用毒品之犯
行,係屬5年內再犯之案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論罪科刑與
刑罰執行紀錄,有該案判決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
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 1份
等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論以
累犯,並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黃棋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