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865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 萬2 千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 點2 計算之利息。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
(1)被告乙○○於民國99年5 月5 日下午2 、3 時許,以鐵撬破壞原告住宅後側鐵捲門之開關盒後,侵入屋內四處翻箱倒櫃,至原告父母外出返家時才逃逸,並竊得HP牌型號6535b 筆記型電腦、BenQ牌型號Joybook5000 筆記型電腦各1 台、HP牌IPAQ212 型掌上型電腦(PDA )1台、金項鍊1 條(5 錢3 分8 釐)、金戒指1 個(2 錢5 分1 釐)、PSP 電動玩具主機(含片子)1 台、SONYMemory Stick PRO Duotm 16G記憶卡1 個、CANON 照相機1 台、手錶1 只、珠珍項鍊數條、現金約2 萬元。
(2)被告於99年5 月11日因竊案被捕,並坦承上開竊盜犯行,另於99年6 月4 日由警方帶被告至其住所搜索,當場查扣上開筆記型電腦2台。
(3)檢察官起訴書上所載犯罪事實一(三)筆記型電腦2台,藏在其苗栗縣苗栗市○○街15號住處2 樓水塔下,供己使用,與事實有所出入,本人於警局領回失竊電腦後發現,該2 台電腦除被格式化刪除所有資料外,硬碟並被還原為一整顆後重新分割,執行此一動作需具備相當之電腦能力,而在BenQ筆記型電腦內,也發現被使用之紀錄,可發現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執行副理李文玉,於99年5月10日起使用本電腦,並經由OutlookExpress 軟體收發信與公司作業聯繫,通聯紀錄持續至尋獲本台筆電前2 天(99年6 月2 日),李文玉在新竹上班,因此有必要請李文玉說明。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99年9 月7 日辯論終結,並定99年9 月21日宣判,有本院99年9 月7 日審判筆錄在卷足憑,原告於99年9 月10日下午,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章戳記記載之日期可憑,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