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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22號

債權人
冠証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善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新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是否係依票據關係請求詹新昌清償票款?惟詹新昌係上玉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依社會交易常態,係代表該公司簽發支票,似非以其個人地位簽發支票,債權人請求其清償票款,有無其他依據?

二、請明確表明利息起算日(債權人如欲請求全部金額之給付,請以退票理由單所載最後退票日為利息起算日)。

三、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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