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莊仲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594號債 權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基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207 條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債權人所請利息之計算基礎係本金、利息等之總和,倘無特別約定,債權人應僅能就本金部份請求所生之利息,請明確表明該部分並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