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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5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5號

聲請人
彭賢斌
相對人
品佳合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因欠缺法定要件,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品佳合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於民國99年12月18日選任清算人之出席股東簽到紀錄。

二、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及資產負債表。

三、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謄本內記事欄不得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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