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5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50號
- 聲請人
- 鈺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鈺博
- 相對人
- 訊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立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九八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拾萬壹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所定,前開第104條關於返還提存物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新臺幣301,000 元為擔保金,並經本院以96年度存字第982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前開擔保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取回擔保金同意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96年12月18日苗院燉96執全善字第834 號函、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本院96年度存字第982 號提存書、本院100 年度裁全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相對人訊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相關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與首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條文,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