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7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73號

聲請人
錦華玻璃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枝
相對人
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6年度苗簡字第607 號、97年度簡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業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 第一審裁判費   │      3,090 元    │均由聲請人墊付。    │
├────────┼─────────┤                    │
│ 第二審裁判費   │      5,625 元    │                    │
├────────┼─────────┤                    │
│ 第二審鑑定費   │     13,000 元    │                    │
├────────┼─────────┤                    │
│ 合        計   │     21,715 元    │                    │
├────────┴─────────┴──────────┤
│說明:                                                    │
│1.本件訴訟第一審徵收之裁判費應為新臺幣(下同)3,090 元,惟│
│  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190 元,其中100 元顯屬溢繳,本院│
│  將另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是該部分非屬本件訴訟費用│
│  ,應予剔除。                                            │
│2.聲請人於第二審先擴張上訴聲明為357,540 元,並以此為訴訟標│
│  的價額,預納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嗣後聲請人於審理期間為│
│  聲明之減縮,減縮後訴訟標的價額為346,290 元,故得列入第二│
│  審之裁判費應為減縮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得出之裁判費5,625 元│
│  ;至於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則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
│3.綜上所述,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故相對人應給付│
│  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1,715元(計算式:3,090 元│
│  +5,625 元+13,000元=21,715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