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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8號

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8號

聲請人
徐茂庭
相對人
世捷建設有限公司
相對人
樓之3
法定代理人
楊得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係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因聲請人尚未繳納,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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