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李黃冬糖、陳振芳、建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智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244號上 訴 人 李黃冬糖 被 上訴人 陳振芳 追加 被告 建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智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振芳間因本院100 年度苗簡字第244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追加建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3,972 元(345770+188202=53397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