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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潘進順

  • 原告
    李源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482號上訴人即 原   告 李源基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葉日弘 賴德安 企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柳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4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2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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