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新智能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柯澄芳、林漢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489號上 訴 人 新智能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澄芳 被上訴 人 林漢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苗簡字第489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