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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48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489號

上訴人
新智能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澄芳
被上訴人
林漢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苗簡字第489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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