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宋國鎮
- 原告林久棋
- 被告黃德正即德正企業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7號原 告 林久棋 被 告 黃德正即德正企業社 鄧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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