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1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告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詹少樑
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律師
被告
高頂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71,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