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1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5號
- 原告
-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詹少樑
- 訴訟代理人
- 林助信律師
- 被告
- 高頂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品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71,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