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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
    林德興

  • 當事人
    合平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4號原   告 合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福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銅鑼鄉○○村○○街3 號)之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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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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