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正雄、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林書鴻、潘美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39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藍國萍 被 告 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鴻 被 告 潘美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狀載為新臺幣1,786,0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