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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宋國鎮

  • 當事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潘美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39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藍國萍 被 告 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鴻 被 告 潘美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狀載為新臺幣1,786,0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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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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