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黃桂圓
- 原告陳德村即德村磨石工程行
- 被告冠翔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85號原 告 陳德村即德村磨石工程行 被 告 冠翔營造有限公司 12號 法定代理人 黃桂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7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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