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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9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告
儷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建宏
法定代理人
之1
被告
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錦祥
3之1號
3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63,358元,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0 年12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匯率折算後為新臺幣(下同)1,930,328 元(計算式:63,35830.467=1,930,328.186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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