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儷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93號原 告 儷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之1號 法定代理人 呂建宏 之1 3之1號 被 告 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錦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63,358元,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0 年12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匯率折算後為新臺幣(下同)1,930,328 元(計算式:63,35830.467=1,930,328.186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