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9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93號
- 原告
- 儷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建宏
- 法定代理人
- 之1
- 被告
- 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錦祥
- 3之1號
- 3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63,358元,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0 年12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匯率折算後為新臺幣(下同)1,930,328 元(計算式:63,35830.467=1,930,328.186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