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李明新、湯潮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18號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維澤 被 告 湯潮勲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5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