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家樺工程有限公司、張建豐、華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21號原 告 家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豐 被 告 華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姜禮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