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楊中琪

  • 當事人
    揚鼎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洪嘉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4號原   告 揚鼎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廷 被   告 洪嘉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34,1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3,8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