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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楊中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4號

上訴人
揚鼎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林威廷
被上訴人
洪嘉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14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34,1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7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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