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2號
- 上訴人
- 高頂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陳伯豐
- 法定代理人
- 陳品輔
巷7號七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 價) 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陸佰伍拾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貳拾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