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1號
- 上訴人
- 阿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淑英
- 被上訴人
- 予盛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銘坤
- 1 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01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1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