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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羅永安

  • 當事人
    余萱萱即現代髮藝美容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號上 訴 人 余萱萱即現代髮藝美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沛錦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 價) 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張 哲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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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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