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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羅永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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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沛錦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 價) 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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