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7號
- 原告
- 鞍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一弘
- 訴訟代理人
- 陳沆河律師
- 被告
- 延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上列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榮典,惟依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資料查詢表及陳榮典之戶籍謄本所示,被告已於91年5 月17日經經濟部發函登記為「破產」,且陳榮典早於民國92年7 月間死亡,是原告以死亡之人列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其起訴程式顯有不合。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逾期即駁回起訴。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