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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王萬金

  • 上訴人
    陳楚鎮即鼎豐商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7號上 訴 人 陳楚鎮即鼎豐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月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9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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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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