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羅永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告
盧忠良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被告
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錦祥
訴訟代理人
李添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就本件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75 號勞工保險條例事件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件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8 日裁定命在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訴訟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