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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王炳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請人
弘展鋁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孫富
訴訟代理人
翁梅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1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弘展鋁紙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100年2月8日           │29,820元        │CA0000000       │    │
│    │公司              │行                │                      │                │                │    │
│    │林孫富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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