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1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10號
- 聲請人
- 俊瑾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德貴
- 代理人
- 蔡秋琴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2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22 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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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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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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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國清│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後│100年6月15日│426,400元 │AA0000000 │ │
│ │ │龍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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