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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1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請人
俊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德貴
代理人
蔡秋琴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2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22 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10號│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林國清│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後│100年6月15日│426,400元 │AA0000000 │    │
│    │      │龍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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