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1號
- 聲請人
- 裕興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紹龍
- 訴訟代理人
- 蔡志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0 年5 月5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6 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4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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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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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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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周金得 │苗栗縣通霄鎮農會 │99年10月31日 │287,600元 │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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