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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楊中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1號

聲請人
裕興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紹龍
訴訟代理人
蔡志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0 年5 月5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4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周金得            │苗栗縣通霄鎮農會  │99年10月31日          │287,600元       │FA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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