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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王炳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9號

聲請人
精品達粉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旭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
│支票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21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精品達粉末工業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99年12月8日           │928,670元       │A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南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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