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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4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4號

聲請人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相對人
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興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0 年8 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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