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智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鈞 相 對 人 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興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喬國偉律師為相對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 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該條於民國90年11月12日新增訂之理由,係指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之情況下,為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始增訂之,此有公司法修正條文之理由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聲請人於99年12月29日經拍定取得相對人原營業處所之廠房及設備,並於99年2 月1 日登記完成,相對人原登記之營業處所現為聲請人所使用。相對人之董事會因董事解任而僅剩董事長邵興中一人,其未依法召開股東會補選董事,且邵興中之任期已於98年7 月26日屆滿,其人現已不知去向,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之債權催告均無人處理,可見相對人公司業務已呈停頓狀態,其公司登記資料與實際狀態有所不符,董事會不為或不能依法進行變更登記,顯有使聲請人遭受損害之虞及影響國內經濟秩序。另相對人尚有多項專利無人處理,將導致專利權失效,並因而致使相對人之債權人無法受償。為此聲請選任喬國偉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網路查詢悠景公司經濟部登記資料、本院民事執行處100 年1 月24日苗源97執溫字第799 號函、本院100 年3 月15日苗院源97執溫799 字第07108 號債權憑證、中華民國專利系統查詢悠景公司專利資料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揆諸上開法條及立法旨趣,自有為相對人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本院審酌喬國偉律師學有專精,與相對人間並無何利害關係,且經徵詢其表示願意擔任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本院認為選任其為本件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應屬適當,爰依法選任之。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第208之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