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21號

債權人
冠証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善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順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明確表明利息起算日(債權人如欲請求全部金額之給付,請以最後到期日為利息起算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