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2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21號
- 債權人
- 冠証加油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善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順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明確表明利息起算日(債權人如欲請求全部金額之給付,請以最後到期日為利息起算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