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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7號

呈報清算展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17號

聲請人
謝仲毅
聲請人
洪堯山
聲請人
林淑貞
聲請人
王淑女
相對人
豪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0年三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0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豪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98年度營業事件所得稅之決算,迄今尚待國稅局核定完結,致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自民國100年3 月1日起展延至100年8 月31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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