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29號聲 請 人 侯中珏 上列聲請人向本院呈報為勤業熱水瓶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甚明。再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此觀公司法第113 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7條第1 項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解散公司即勤業熱水瓶有限公司,其全體股東原為侯其麟、侯湯玉燕,而侯其麟嗣於民國(下同)91年4 月9 日死亡,有上開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侯其麟除戶謄本在卷可查,依法其股東權應由其繼承人等共同繼承。故經本院於100 年11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繼承人侯其麟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公司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暨出席股東簽到紀錄或公司股東出具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之書面同意書暨印鑑證明、提出清算人就任後,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已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等清算人就任資格之文件,該裁定並於100 年12月6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至如聲請人日後補齊上揭文件,自得另行向本院重行聲請呈報,附為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