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4號
- 聲請人
- 王君芳
- 相對人
- 鉅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則清算期間原則上自清算人就任之日起算6 個月即告屆滿,清算人如認無法如期完成清算,自應於就任之日起6 個月內之清算期間向法院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以利主管機關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管理,並保障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否則清算期間一旦屆滿,自無從再行延展。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鉅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99年6 月10日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且以100年1 月7 日苗院源民有499 司司26字第00786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擬依前揭公司法之規定聲請准予展期清算等語。
三、查聲請人應於99年12月10日前清算完結,如有正當事由不能按期完成清算,自應於清算期間屆滿前申敘理由向本院聲請展期。惟聲請人遲至100 年1 月20日始向本院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有收文章戳蓋於聲報狀可稽,清算期間顯已屆滿無從展延,是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