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5號
- 聲請人
- 彭賢斌
- 相對人
- 品佳合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因欠缺法定要件,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品佳合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於民國99年12月18日選任清算人之出席股東簽到紀錄。
二、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及資產負債表。
三、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謄本內記事欄不得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