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濬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32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萌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漏經聲請人簽名、蓋章,復未出具委任狀,請補正。二、請提出債權到期不獲付款之釋明文件(如放款交易明細等,又今後倘聲請同類案件請一併提出,以免一再補正)。 三、請提出債務人汎錡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債務人李建勲、許芳美及相對人侯萌齡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