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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50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50號

聲請人
鈺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鈺博
相對人
訊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訊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

二、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陳立元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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