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50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50號

聲請人
鈺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鈺博
相對人
訊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九八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拾萬壹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所定,前開第104條關於返還提存物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新臺幣301,000 元為擔保金,並經本院以96年度存字第982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前開擔保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取回擔保金同意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96年12月18日苗院燉96執全善字第834 號函、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本院96年度存字第982 號提存書、本院100 年度裁全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相對人訊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相關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與首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條文,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