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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92號

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92號

聲請人
華仕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相對人
台灣微型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瑤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204 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執全字第135 號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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