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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6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61號

聲請人
全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雲漢
相對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劉政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92 條第1項之規定,相對人苗栗縣政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費用計算書及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

二、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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