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6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61號
- 聲請人
- 全進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雲漢
- 相對人
- 苗栗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劉政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92 條第1項之規定,相對人苗栗縣政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費用計算書及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
二、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