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全進營造有限公司、黃雲漢、苗栗縣政府、劉政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61號聲 請 人 全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雲漢 相 對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劉政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92 條第1項之規定,相對人苗栗縣政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費用計算書及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 二、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