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雲漢、劉政鴻

  • 原告
    全進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苗栗縣政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61號聲 請 人 全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雲漢 相 對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劉政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92 條第1項之規定,相對人苗栗縣政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費用計算書及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 二、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