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至善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聖庭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東江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靜華
- 之2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3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