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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至善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聖庭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東江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靜華
之2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3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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