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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晨銘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順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資生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5,5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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