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晨銘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順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資生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5,5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資生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5,5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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